异议人:佰澳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钟庆生
异议人佰澳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庆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2期《商标公告》第81665980号“BIGHAN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GHAND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41464号“BIOISLAN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扎绷带、医用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字母组成及含义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亦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665980号“BIGHAND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