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CTIVE MOTIF 83582467

阅读:95928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艾跃生物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亚冷 异议人艾跃生物科技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亚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83582467号“ACTIVE MOTI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

  异议人:艾跃生物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亚冷

  异议人艾跃生物科技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亚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83582467号“ACTIVE MOTI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被异议商标“ACTIVE MOTIF”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试剂;医用试纸;兽医用试纸”等商品上。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故对异议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本案中提供的百度、GOOGLE 搜索结果页、关于Active Motif 产品及服务的相关报道 、经销商针对Active Motif品牌产品与客户签署的采购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 也未能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亦未侵犯其商号权。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异议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582467号“ACTIVE MOTI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ACTIVE MOTIF 835824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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