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田实验室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晓乐
异议人山田实验室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张晓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第82388838号“TAZ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AZY”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擦鞋膏;研磨材料;香料;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193423号、第69347296号“TAZU”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香精油;牙膏;香”、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字母组合及含义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亦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388838号“TAZ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