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吉林省途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途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2957275号“D-D-HI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D-HIRE”指定使用于第39类“带司机的汽车租赁服务;旅游车出租;汽车出租”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12503A号“DIDI”、第74063235号“滴滴”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提供交通信息;运输经纪;运送旅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字母构成及含义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亦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957275号“D-D-HI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