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星空万象 81480228

阅读:93027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润欣商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如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润欣商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如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1480228号“星空万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润欣商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如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润欣商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如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1480228号“星空万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空万象”指定使用于第41类“提供娱乐设施;游戏厅服务;提供台球室”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80675号“万象”、第10480679号“万象城”、第55928218号“万象汇”、第61880895号“万象生活”、第61201351号“非凡万象”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的“万象城”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480228号“星空万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星空万象 814802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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