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常磊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常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7期《商标公告》第80086994号“佑天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佑天才”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16类、第25类、第28类商品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佑天才”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39690号“天才选”商标、第61185711号“小天才严选”商标、第61220194号“小天才优选”商标、第71886833号“小天才”商标、第61237567号“小天才心选”商标、第68135801号“天才刷”商标、第69761650号“小小天才”商标、第61229689号“小天才之家”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儿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鉴于在本案审理时,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已核准注册,因此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审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不同,整体外观等方面亦有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佑天才”指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20438号“小天才”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皮制行李标签”等商品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5645号、第78390951号、第43060976号“小天才”商标,第63451404号“天才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等商品上。鉴于在本案审理时,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已核准注册,因此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审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20438号“小天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5645号、第78390951号、第43060976号“小天才”商标,第63451404号“天才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不同,整体外观等方面亦有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佑天才”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5662号、第32508285号、第60740551号“小天才”商标,第60865853号“天才选”商标,第69762672号“小小天才”商标,第61224393号“小天才之家”商标,第61228732号“小天才心选”商标,第61242977号“小天才优选”商标,第61189898号“小天才严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不同,整体外观等方面亦有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佑天才”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54870号、第72058206号、第65250522号“小天才”商标,第60301617号“小天才智选”商标,第60305425号“小天才之家”商标,第60305430号“小天才严选”商标,第60859210号“天才购”商标,第61229940号“小天才优选”商标,第61252115号“小天才心选”商标,第69756878号“小小天才”商标,第60866238号“天才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不同,整体外观等方面亦有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086994号“佑天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