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泽烽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泽烽服饰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汕头市龙湖区泽烽毛织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36685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403142号、第43840906号“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运动鞋;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36685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