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表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跳板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1544800号“小桔阳光计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桔阳光计划”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文化活动”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237790号“小桔”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司机安全培训”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544800号“小桔阳光计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