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小桔阳光计划 81542696

阅读:172048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代表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跳板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

  异议人:代表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跳板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1542696号“小桔阳光计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桔阳光计划”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248596号、第60396870号“小桔”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542696号“小桔阳光计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小桔阳光计划 815426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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