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星瑞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星瑞咖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第82280757号“星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瑞”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678477号“瑞幸咖啡”、第64148623号“瑞幸”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280757号“星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