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HOST 80446889

阅读:106701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东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东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0446889号“HOS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东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东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0446889号“HOS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S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直流屏;整流用电力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207351号“HOST”、第38616865号“好帅HOS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体重秤;智能手机;电子教学学习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好帅HOST”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446889号“HOS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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