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好太太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专注商标代理(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好太太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032103号“XINMEIHTAI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NMEIHTAIT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木地板条;木材;木板条;胶合木板;石膏板;瓷砖;玻璃钢制门、窗;非金属护壁板;非金属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第11842099号“好太太”、第11842075号“HOTAT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晾衣架;衣服撑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第11842099号“好太太”、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行业领域,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关联性较弱,双方商标亦有所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益,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并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相关公众不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益的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032103号“XINMEIHTAIT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