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斯塔尔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宣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塔尔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宣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619315号“DERMAP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RMAPEL”指定使用于第2类“染料;食用色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6079号“DERM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类“皮革工业用染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外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619315号“DERMAPE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