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图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市狼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图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市狼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0139621号“狼图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狼图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标示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570263号“图腾鼎极”、第66269450号“图腾机柜”、第1613652号“图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支架;金属制窗锁;金属箱”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图腾”“图腾机柜”商标及“图腾”商号存在较大差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139621号“狼图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