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锐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星浩
异议人广州锐悦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星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82644031号“幂秀MIX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幂秀MIXI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9386号“谜秀及图”、第64925577号“谜秀”、第41028300号“谜秀MIXI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644031号“幂秀MIX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