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美尔远 83210045

阅读:115434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富斯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富斯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210045号“美尔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富斯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富斯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210045号“美尔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尔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护理院;美容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83430号“美尔奇MERQI”、第56935112号“美尔奇MERQI”、第60176084号“美尔奇”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疗养院;美容院”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210045号“美尔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美尔远 832100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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