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夏日衣橱(金华)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夏日衣橱(金华)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594203号“夏日白小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夏日白小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裤;T恤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43208号“拇指白小酷”、第50014604号、第62866205号“拇指白小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衬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近似,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594203号“夏日白小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