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XIARIBAIXIAOT 82650122

阅读:97745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夏日衣橱(金华)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夏日衣橱(金华)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650122号“XIARIBAIXIAO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

  异议人: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夏日衣橱(金华)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夏日衣橱(金华)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650122号“XIARIBAIXIAO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ARIBAIXIAO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014604号、第62866205号“拇指白小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衬衫”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51596号“BAIXIAO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裤子;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BAIXIAOT”,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650122号“XIARIBAIXIAO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XIARIBAIXIAOT 826501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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