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TAOSHI 80376705

阅读:89979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陶氏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陶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陶氏化学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陶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0376705号“TAOS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

  异议人:陶氏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陶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陶氏化学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陶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0376705号“TAOS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AOSHI”指定使用于第1类“防水垢剂;净化剂(澄清剂);气体净化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838号“DOW及图”、第24291735号“陶熙”、第23335736号“DOWSIL”、第163915号“陶氏”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净化污水理和工业废物处理用的化学品;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科学、摄影、医药、副业、农业、园艺、林业、采矿用的化学产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使用的“DOW”、“陶氏”、“DOWSIL”、“陶熙”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376705号“TAOSH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TAOSHI 803767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3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