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龙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高东炜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东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82732651号“慕帕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帕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桌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940号“慕思DE RUCCI DR”、第4747819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第8555254号“慕思唯衣”、第31067790号“慕思苏菲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床垫”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益,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并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相关公众不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益的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732651号“慕帕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