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ALAIDE 81990312

阅读:72638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云德 委托代理人:巨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云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2期《商标公告》第81990312号“MALAI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云德

  委托代理人:巨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云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2期《商标公告》第81990312号“MALAI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LAID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夜灯;电饭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087840号“MIDEA及图”、第41805782号“MIDE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太阳能灯;电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990312号“MALAID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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