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源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47087号“蟹宴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营销手段,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亦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且仅由汉字“蟹宴礼”组成。前述文字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易认为该文字含义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而不易将其作为注册商标进行识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