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极野山间 82964374

阅读:173713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极野盒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异议人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极野盒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第82964374号“极野山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极野盒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异议人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极野盒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第82964374号“极野山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极野山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51055号“极野”、第69331148号“极野”、第76739469号“极野及图”,第76517124号“极野及图”、第70808394号“极野鲜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咖啡;茶;甜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极野”,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964374号“极野山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极野山间 829643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2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