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菓子熟了(南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世杰
异议人菓子熟了(南京)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世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2694578号“园子熟了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园子熟了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食用油;水果蜜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85261号“果子熟了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酸梅汤;果昔”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第32类等商品上的第58485261号“果子熟了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694578号“园子熟了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