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威高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峰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高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第79009043号“WEG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WEG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滚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20634号、第47956989号“威高 WEG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普通金属合金;可移动金属建筑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009043号“WEG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