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马克尚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金宝利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兴义顶锋时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729186号“ASKYURSEL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6688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21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8729186号第35类“ASKYURSELF”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得物、抖店、天猫、淘宝上开店使用,进行宣传、推广及销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的事实,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U盘):
1、品牌授权合作协议、营业执照、得物开店截图;
2、品牌授权合作协议、营业执照、抖店开店截图;
3、品牌授权合作协议、营业执照、天猫开店截图;
4、淘宝授权复审商标开店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第196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2日来我局领取答辩材料,但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东莞尼迪鞋服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授权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得物后台信息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核定使用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杭州爱思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授权期限自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抖店显示为标有复审商标的爱思专卖店,后台信息中商品优化建议栏显示为服装,订单亦为服装类产品,与复审商标核定服务无关。证据3中项目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广州从前服饰有限公司在天猫旗舰店使用,签订日期为2023年3月1日。后又签订下架天猫旗舰店产品的意见书,天猫旗舰店网页展示均为服装。证据4是经申请人授权的淘宝网商户店铺显示均为服装产品的销售网页。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全部服务上使用的事实,故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