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御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64639号“小蜂农 xiaofengn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80588号“蜂小农”商标、第30593493号“小宫蜂农”商标、第34118776号“小蜂易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决定在“茶;糖;面包;谷类制品;谷粉制食品;地瓜粉;辣椒(调味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蜂蜜;蜂王浆;蜂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蜂蜜;蜂王浆;蜂胶”商品上又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蜂蜜;蜂王浆;蜂胶”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