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321855号“楼兰焰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楼兰焰火 66321855

阅读:92898 2026-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疆大疆土餐饮文化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鑫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6日对第66321855号“楼兰焰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西域楼兰焰”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54604848号“…

  申请人:新疆大疆土餐饮文化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鑫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6日对第66321855号“楼兰焰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西域楼兰焰”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54604848号“西域楼兰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主体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申请人商标使用图片;3、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现注册人为刘富军,尚在专用期内。

  3、经查明,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营业执照显示其法定代表人是刘富军,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义一致,故其作为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具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我局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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