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675996号“CERUI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ERUITE 61675996

阅读:117222 2026-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谢鲁提1881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东明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9日对第61675996号“CERUI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90353号“CERRUTI 1881及图”商标、第3784223号“CERRU…

  申请人:谢鲁提1881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东明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9日对第61675996号“CERUI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90353号“CERRUTI 1881及图”商标、第3784223号“CERRUTI 1881”商标、第3784213号“CERRUTI”商标、第3340349号“CERRUTI 1881及图”商标、第3337721号“CERRUTI 1881及图”商标、第1993268号“卓诺迪CERRUTI”商标、第526297号“CERRUTI1881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应对申请人及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谢鲁提1881(Cerruti1881)”商标知晓,其申请注册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攀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恶意情况、类似案例、申请人及品牌介绍、相关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上述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至七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CERUITE”与引证商标二至七英文识别部分“CERRUTI”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共存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认定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一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另,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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