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晶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舒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64660号“沃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2738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12月06日至2024年12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医药制剂”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消毒剂”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药用胶囊;医药制剂;医用漱口剂;阴道清洗液;膏剂;栓剂;贴剂”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检验报告;
2、产品标准、备案凭证、产品资质、卫生许可证;
3、商品图片、产品参数;
4、电商平台商品详情、订单记录;
5、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6、商品图片、电商平台页面截图;
7、销售发票;
8、产品包装印刷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参展合同及转账记录;
9、复审商标授权合同;
10、物流单;
11、电商平台订单记录;
12、宣传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宋俊琪于2006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消毒剂等商品上,后于2024年4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中,体现有复审商标的商品显示为抑菌外用喷剂、卫生湿巾、消毒湿巾、外用延时巾等商品,上述商品的使用不属于在消毒剂商品上的使用,故该部分证据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