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明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普瑞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2日对第75079137号“PURESUNSHI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7212324号“纯净阳光 Pure 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引证商标信息;2、第84879178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