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肖荣良
委托代理人:义乌龙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汇海光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528763号“HGD 125”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889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1年9月24日至2024年9月2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的产品照片、店铺照片、购销合同、转账截图、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3528763号第9类“HGD 125”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提撤销具有恶意,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的2个个体营业执照;
2、产品及店铺照片;
3、申请人作为购方的购销合同、申请人付款、转账记录、电子发票;
4、委托加工授权书、企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5、申请人作为购方的购销合同、转账记录;
6、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
7、托运单。
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撤三程序证据包含于撤销复审程序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第196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7日来我局领取答辩材料,但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灭火器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个体工商户信息。证据3、5显示为申请人购买电线电缆的事实。证据7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具体商品。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市场流通。证据4的委托加工授权书显示申请人授权广东京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标有复审商标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灭火器进行生产及包装,授权时间为2021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0日。证据2中店铺照片显示电线产品,产品照片显示标有复审商标的电线,结合证据6可以证明广东京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对标有复审商标的电线进行实际销售的事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上进行公开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灭火器商品上进行使用,复审商标在灭火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灭火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