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鸿舸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9日对第61463858号“鸿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797323号“鸿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被申请人涉嫌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具有明显恶意,不具有使用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使用必将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在先不予注册决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于2019年7月20日申请注册,2020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传感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被撤销,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囤积售卖等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恶意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