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君毅
委托代理人:深圳信达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方达33030419811015783X
申请人因第22595675号“GGVV”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2930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1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拼多多截图、订单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乐器、乐器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22595675号第15类“GGVV”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撤三程序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第196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GGVV”吉他架和铃鼓在拼多多平台的商品链接、商品销售网页;
2、“GGVV”吉他架和铃鼓在拼多多平台的销售订单;
3、“GGVV”产品实物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撤三证据光盘刻录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委托书声明因为收到的光盘发生破损,无法读取证据材料,于2026年3月27日来我局调取撤三证据光盘。我局重新刻录撤三证据光盘交换申请人,并于2026年4月21日收到质证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申请人溯源证据1链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该店铺经营主体为深圳懿云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与被申请人无关。该公司经营范围未依法登记乐器类生产与销售,其销售行为不具有商业合法性与合规性。且链接显示商品已售罄。证据2经营主体非被申请人。证据2的全部订单编号经与拼多多官方客服查验,均获得“订单无效,无法查询到相关订单信息”的回复。证据3系自制,未载明拍摄时间。
申请人补充提交拼多多Blue Book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深圳懿云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截图、拼多多官方回复截图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乐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链接经我局核实,显示商品已售罄,无法显示商品信息。商品销售网页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证据1销售网店Blue Book的经营者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与该经营者的关联关系。证据2显示店铺为逸居海外跨境企服,被申请人未提交与该店铺的关联关系。且申请人提交的拼多多官方回复截图显示证据2的六份订单号均无效,无法查询到相关订单信息。证据3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提出反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