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48696号“埃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24875号“埃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评字[2025]第000004917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944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251691号“埃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2025)商标异议第0000080431号异议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异议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