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海马体摄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通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哈喽妈妈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海马体摄影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哈喽妈妈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73382780号“HIMO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IMOM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娱乐服务;体育野营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739501号“HIM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娱乐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82780号“HIMO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