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741597号“东源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源堂及图 81741597

阅读:101545 2026-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东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满翼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41597号“东源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09325号“东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

  申请人:广州市东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满翼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41597号“东源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09325号“东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在“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东源堂”与引证商标文字“东原”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提供教育信息;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提供教育信息;教育”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741597号“东源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源堂及图 817415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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