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百趣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69689号“Starc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0670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并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804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提供地理信息;室内设计;服装设计”,其在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注册审查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