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917059号“凯诺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凯诺森 69917059

阅读:95395 2026-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永强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25888号《关于第69917059号“凯诺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689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永强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25888号《关于第69917059号“凯诺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689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行终5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科学研究”等服务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0234958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及图”商标、第11990221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汉字“凯诺森”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圣凯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来源于同一提供者,或服务提供者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科学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于2024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技术研究;科学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安全咨询;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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