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家好奶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89785号“伊家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55027号、第61881389号、第44220921号、第442336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伊利集团旗下子公司之一,是乳品行业的优秀代表。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程序,状态未定,请求中止审理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伊利集团知名度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人用药;中药材;营养补充剂”,其在消毒剂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