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大荒岁月 82542579

阅读:113680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大荒岁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大荒岁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2542579号“大荒岁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大荒岁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大荒岁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2542579号“大荒岁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大荒岁月”,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鱼”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2856号“北大荒BEIDAHUANG”、第6864540号“大荒情DAHUANGQ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香肠;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542579号“大荒岁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大荒岁月 825425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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