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省宜宾春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小白度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春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小白度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0685622号“小白度°C开心酒馆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白度°C开心酒馆及图”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2类“啤酒”、第33类“鸡尾酒”、第43类“餐厅”等。异议人于第33类商品上对其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7734号“开心”、第3290366号“小开心”、第10250402号“开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烧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685622号“小白度°C开心酒馆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