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洲可持续发展目标技术联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64937号“TECH4SD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705号“SD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49161号“SD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提供动物训练服务”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多媒体图书馆服务,娱乐服务,安排和举办娱乐活动,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非广告剧本的编写,音乐出版服务”等服务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