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章县清山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乾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78207号“夜郎清源YE LANG QI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62118号图形商标、第20531072号“鹤福源及图”商标、第50721813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