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306537号“高美住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美住工 84306537

阅读:71477 2026-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高美智能装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创为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06537号“高美住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049521号“高美优品”商标、第12211122号“美高”商标、第13324710号“美高…

  申请人:佛山市高美智能装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创为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06537号“高美住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049521号“高美优品”商标、第12211122号“美高”商标、第13324710号“美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技术研究;测量”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9454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一在第42类“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系统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二、三均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高美住工”与引证商标一“高美优品”均含“高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特定关联或产生系列商标的关联联想,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42类“室内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除“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42类“室内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306537号“高美住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美住工 843065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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