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苟文婷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杨大勇
申请人于2026年01月13日对第81293893号“企莞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26年06月02日撤回评审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