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SUKATANI HAMONO MFG.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1501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50134号“TSUKATANI 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注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412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注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铸造机械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包装机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在铸造机械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