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金扳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智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96060号“汤姆生TAOMOOS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18658号“汤姆生”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