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滨州欣悦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尚优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58524号“万医生·未病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理念十分独特,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识别作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医生·未病安”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