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万百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99467号“SUL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9282号“索拉纳 SOLANA及图”商标、第74556530号“SU.NANA”商标、第27581141号“SULUNA”商标、第18668006号“SUL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运动衫、腰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